家 住長豐縣雙鳳開發區一小區的李先生(化名)與小區物業公司打了兩輪官司,因為他家連續兩次被糞水淹了,屋內不僅惡臭難聞,家具、裝修等還被浸泡。面對糞水 造成的損失,李先生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物業公司則表示這不歸他們管。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家中遭淹物業僅告知
李先生的家位于長豐縣雙鳳開發區北辰天都小區,平時李先生只是偶爾在此居住,小區由蚌埠市某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管理。
2015年12月21日,由于下水道出現堵塞問題,導致李先生家中遭污水浸泡,物業公司在接到居民投訴后將情況告知了李先生。一個星期后,下水管道再次被堵,污水倒灌,這次導致李先生家中漫水,裝修、裝飾、家具、地板等被糞便污水涌入浸泡,損失慘重。
物業公司接到投訴后,再次僅將情況通知了業主。經過評估公司對李先生屋內的部分裝修和財產損失進行鑒定,損失價值為3.6萬余元。事發后,李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應該對此事負責,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雙方激辯到底該誰負責
李先生認為,下水道是物業共用部位,堵塞并非他的原因導致,而且定期疏通下水管道是物業公司的義務,小區物業公司沒有及時、定期清理公用設施設備,導致共用下水管道堵塞,最終他家馬桶兩次漫水至家中造成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全部損失。
對 此,物業公司則認為,室內衛生間下水管道不屬于物業公司能夠進行日常管理、服務的范圍,室內衛生間下水管道堵塞具有偶發性,物業公司不可能預知,無權利也 無義務定期進入業主室內進行所謂的管道疏通。另外,物業公司表示,他們在發現李先生家中發生滿溢時及時通知了李先生,已履行服務義務。
法院判物業擔六成責任
長豐縣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應該可以預見到可能危及業主利益的情形,按照合同約定,該物業公司負有對公用設施設備的維護與管理的義務,發現堵塞后,物業公司僅僅通知業主,未能及時有效地排除障礙,構成違約,存有過錯。
而李先生偶爾居住,疏于管理,尤其是在管道堵塞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有效地排除障礙,導致損失擴大,其自己存有過錯。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李先生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其余責任由李先生自己負擔,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損失2.3萬余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