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3:身邊典型案例
案例一: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受限制
案情概要:2012年,昌平某小區業委會起訴要求,物業公布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對外廣告合同等資料。
法院裁判:物業企業對僅對涉及業主合法權益有關的信息負有披露義務。
本 案中,物業就小區內裝修費、供暖服務收費及供暖維修情況進行了說明,并對3年的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了公示,應視為物業企業已經履行了公示義務。對于 業委會要求的公示文件,因物業否認持有上述文件,故在缺乏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支持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最終法院一二審判決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業主委員會不能主張名譽權保護
案情概要:昌平區某業委會認為該小區物業利用短信群發的形式,侵害業委會名譽權,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區物業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
法 院裁判: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都要落在業主身上。此外,業主委員會不具有單獨可支配的財產,并不具有承擔民 事責任的能力。據此,業主委員會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組織,其既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尊嚴,也不具有財產利益,故業主委員會并非享有名譽權的民事主體。最終,法 院一二審均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物業對小區的違章建設有報告責任
案情概要:昌平區某小區的業主張某,以小區存在違建,物業未盡到制止、處理的責任為由,起訴物業協助相關機關拆除違建。
法 院裁判:經法院查詢,該物業已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盡到了報告的義務。管理部門已經向業主下發了《責任改正通知書》和《談話通知書》,亦說明相關 行政執法部門已經了解到違建的情況。履行拆除違法建筑職責的部門應為政府的主管部門,張某要求物業企業負責“拆違”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四:業主私搭亂,建物業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案情概要:業主王某擅自對其居住陽臺進行改造,物業以影響小區整體形象、對其他住戶造成安全隱患為由,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將陽臺恢復原狀。
法院裁判:雖王某辯稱改造陽臺已經過其他業主同意,但法院認為,即使該情況屬實,僅有部分其他業主簽字認可表示同意,亦不構成擅自改造房屋陽臺的正當理由。小區業主對其所居住房屋存在拆、改等違建行為時,物業企業有權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業主公約的規定要求業主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