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法官提醒開發商及物業
開發商應提高履約意識。
開發商應當認識到當前的行業不規范行為,如夸大宣傳、虛假承諾等獲取的僅僅是一時性的利益,還有可能增加訴訟成本,企業要想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商業信譽和實力,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物業企業應明確自身定位。
一 直以來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矛盾摩擦不斷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物業和業主對自身的定位與雙方之間的權責關系不夠明確而造成的。物業企業應明確自身為小 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而非“管理企業”。對于欠交物業費的業主,物業企業應避免采取斷水、斷電等措施,避免把矛盾擴大化。
物業企業應切實提高物業服務質量
物業服務過程中的各項收支應做到有據可查,物業收費標準的依據,小區內共有物業、樓梯和電梯廣告等收益,以及員工工資、培訓、公共設施維護維修等支出費用均應向業主公開透明,避免為涉物業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物業企業應注意及時維權
審 理中發現,部分物業企業未提交關于催繳物業費的任何證據。一中院認為對于涉物業糾紛時效的從寬處理并不意味著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被取消,物業企業 仍需提供時效中斷的基本證據,在催繳方式方面亦應具備嚴謹性和規范性,在行使權利時應積極勤勉,否則將面臨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使物業費不被支持的敗訴風 險。